2018年广州供电局第三批物资专业仓库技改工程
(二次招标)
(招标编号:0002200000037587)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公告
澄清修改编号:(1)
一、澄清修改内容
现对“2018年广州供电局第三批物资专业仓库技改工程(二次招标)”(招标编号:0002200000037587)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具体如下:
修改一: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初步评审要素两部分内容作出调整,详见附件1。
修改二:
(1)报名时间延长至2018年 09 月 19日 17 时 00 分 00 秒,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在阳光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bidding.csg.cn)购买和下载招标文件。
(2)电子版投标文件开始递交时间:2018年09月03日10时00分00秒,截止时间:2018年10月15日09时30分00秒。
投标截止时间:2018 年10月15日 09时30分00 秒
(3)开标时间:2018年10月15日09时30分00秒
澄清问题确认途径:登录电子商务系统点击“上传投标/报价文件”时可进行澄清问题确认。
若潜在投标单位未对澄清问题回复进行确认,则招标人认为投标单位已理解并接受本项目澄清和修改文件。
请知悉,并按要求制作投标文件。谢谢。
附件1:澄清修改条款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监察部 。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 2 号
联 系 人:覃工
电 话:020-87122033
招标代理机构:南方电网物资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穗路 6 号 5 楼
联 系 人: 孙万里
电 话: 020-86157039、13503058912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孙万里
招标代理机构:南方电网物资有限公司
2018年09月12日
附件1:澄清修改条款
(一)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修改为:
通用资格要求 |
|
序号 |
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企业法人授权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 |
2 |
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小于2000万 |
3 |
能提供最近3年内(2015-2017年)连续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
4 |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均没有同时参加同一标包的投标。 |
5 |
不属于南方电网公司或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禁入企业。不属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6 |
自投标截止日前180天内未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人身死亡事故,90天内未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 |
7 |
自投标截止日前3个月内未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6个月内未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一年内未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特大质量事故 |
8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9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的投标。 |
10 |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
11 |
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所投标内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四级或以上。 |
专用资格:
备注:(1)凡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完成相关登记工作,未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本项目投标。
(2)上述注册资金为最低限额,以人民币计算。注册资本金如为外币,则以应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算,或以投标人营业执照标明的注册日期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计算,投标人满足任一节点控制方式折算的注册资本金要求的,均视为满足招标要求。
(二)本项目初步评审要素修改为:
初评要素表
条款号 |
初评要素 |
详细内容 |
2.1.1 |
投标人名称 |
1.1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一致 |
2.1.2 |
投标文件编制 |
2.1 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如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投标文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电子签章的;使用电子签章应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报价、商务、技术投标文件份数和装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
2.1.3 |
资格要求 |
3.1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2.1.4 |
投标报价 |
4.1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但招标文件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供应商的投标下浮率须大于0%;如投标下浮率大于15%,必须附详细的成本分析报告。 |
2.1.5 |
时间要求 |
5.1 工作(或服务、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2.1.6 |
质量要求 |
6.1 标的物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2.1.7 |
投标内容 |
7.1 投标文件(如报价文件等资料)没有出现缺漏项或供货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大偏差。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标的物内容、服务范围、质量及其他实际性要求没有提出偏差的,或提出偏差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
2.1.8 |
投标有效期 |
8.1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2.1.9 |
投标保证金 |
9.1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2.1.10 |
权利义务 |
10.1 对招标文件适用法律,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责任、义务、违约、赔偿、付款、结算等实际性内容的条款未提出偏差的,或提出偏差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
2.1.11 |
评审回应 |
11.1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2.1.12 |
违法行为 |
12.1 投标人没有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2.1.13 |
法律规定 |
13.1 没有出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形的 |
2.1.14 |
其他 |
14.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没有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 |
2.1.15 |
其他否决条款 |
15.1 投标文件没有符合招标文件其他否决条款的。 |
2.1.16 |
投标文件是否有明显雷同 |
16.1 投标文件是否有明显雷同,如果专家组认定某几家有明显雷同,可对其作废标处理。 |
注:如果出现供应商对某一标的的响应不符合要求,则对该供应商相应标的响应作废标处理。若某一标的通过初评的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或有效投标人数量明显少于该标的按最大中标包数限制确定的最少中标家数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标的的所有投标。
附件下载: 澄清修改公告.docx